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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为子企业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引》、《企业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企业、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企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企业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企业为全资子企业江苏港汇化工有限企业(简称“港汇化工”)、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企业(简称“港诚国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企业(简称“港源水务”)、控股子企业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企业(简称“港龙石化”)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港源水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港汇化工、港诚国贸、港源水务、港龙石化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符合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对上述子企业(包括控股子企业港龙石化)经营和财务能有效控制,能够掌握和监控上述子企业的资金流向,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大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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