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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企业董事行为指引》以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阳城app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企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调整内容和实行时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企业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企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