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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阳城app:关于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2019-05-24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阳城app     公告代码:2019-036

 

大阳城app

关于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阳城app(以下简称“企业”)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苏0106民初5496号),就王刚(被告)与李昊青、王毓(合称“原告”)关于企业股份纠纷一案,通知企业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李昊青

   原告二:王毓

   被告:王刚

   第三人:大阳城app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李昊青、王毓与王刚分别于2014年9月、2017年10月签署了《代持股协议书》及《代持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原告认为:王刚所持企业股份中有4,400,566股为原告所有,由王刚代持。截至2018年10月26日,王刚将其持有的52,903,644股设定了质押,占企业股份总数的99.83%。王刚未经原告的同意,将由其代持的原告股份也设定了质押,违反了《代持股协议书》第4.4条“在代持期间,被告应保证所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一李昊青支付其帮助李昊青代持的大阳城app2,200,283股股票的大阳城app利益14,037,805元[大阳城app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2019年4月15至2019年4月19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14,037,805元,要求按照大阳城app2,200,283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阳城app股票在2019年5月27日全部解禁后的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大阳城app利益]。

2、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二王毓支付其帮助王毓代持的大阳城app2,200,283股股票的大阳城app利益14,037,805元[大阳城app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2019年4月15至2019年4月19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14,037,805元,要求按照大阳城app2,200,283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阳城app股票在2019年5月27日全部解禁后的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大阳城app利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企业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及企业控股子企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及企业控股子企业涉及的小额诉讼金额共计2,067.75万元,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3%。

五、本次诉讼对企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的结果对企业损益无影响。

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大阳城app者注意大阳城app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阳城app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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